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PHV-113-聲-282-20241108-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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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2號 抗 告 人 范淑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麗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82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8日113年度聲字第282號 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