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HV-113-聲-344-20241028-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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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呂國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呂明玫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113年 度上易字第67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或進行訴訟遲緩,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84號裁定意旨參照)。另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673號(下稱 本案)民國113年(聲請人誤載為109年)9月12日準備程序中,受命法官對伊有不耐煩、鄙抑之情緒及表現,且直接代替伊闡釋或指示繕打伊沒有陳述之法律關係或客觀事實,對伊所提之爭點事實表現顯為排斥,亦不願聽取伊表達之居間實務。是伊依受命法官顯然於外之客觀表現,不得不聯想是否有什麼不為人知之情狀及不得而知之特殊關係,足認其執行職務恐有偏頗之虞,且對後續審理程序恐將產生莫大之危險,爰依法聲請受命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673號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於113 年9月12日行準備程序時,受命法官初步整理本案不爭執事項及爭點及詢問聲請人對有無修正意見,聲請人先表示無意見,並同意以該爭點作為辯論及判決之基礎後,再請求本院詢問相對人是否爭執其主張之居間過程,及補充兩造間有多次LINE聯絡之情事,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673號案件電子卷宗查核無訛,並有113年9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份可稽(見本院卷第21至31頁)。本案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筆錄當庭整理當事人攻擊防禦方法之陳述及爭點,係為利訴訟程序妥適進行所為指揮訴訟之舉,自不能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又聲請人單憑其主觀上認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對其不耐煩、鄙抑等態度,即臆測受命法官於本案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但未釋明該法官與本案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難認承審之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潘曉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