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HV-113-聲-359-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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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周衍屏 送達代收人 徐晧 相 對 人 PORTHLAND GARDEN HOLDING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柯美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抗字第二 五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前聲請 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11年度抗字第258號裁定准予就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3,486萬9,414元範圍內為假扣押,茲因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已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請求確定,是相對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既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該裁定。 三、經查,本件假扣押裁定之本案訴訟業經臺北地院於113年1月 31日以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請求,相對人雖不服提起上訴,但未遵期補繳上訴裁判費,業經同法院於同年3月19日裁定駁回上訴,相對人對上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同年4月30日以113年度勞抗字第39號裁定駁回抗告,相對人仍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於同年7月30日以11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等情,有本案訴訟歷審裁判、臺北地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21、33至42頁)。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撤銷假扣押之要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葉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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