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HV-113-聲-365-202410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黃僈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113年度醫上易第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醫上易字第三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認為本院113年度醫上易第3號損害賠償事 件筆錄記載不正確,有核對錄音之必要,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首揭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陳彥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