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HV-113-聲-367-20241104-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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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7號 抗 告 人 游本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趙延順、趙嘉文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6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自明。 二、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67號民 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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