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HV-113-聲-368-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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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榮 代 理 人 黃豐玢律師 蕭淨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112年度建上字第1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建上字第一九號損害賠償事件中 華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三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瞭解證人楊忠翰、蔡宗叡於民國113年9 月3日準備程序證述全部內容,有檢視該庭期錄音光碟之必要,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復查無其他應予限制之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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