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HV-113-聲-378-2024102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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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鄭宇涵 相 對 人 陳廷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之一一三年度全字第 二十號假處分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 ,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3年度全 字第20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就其所有如該裁定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在案,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無誤。茲聲請人以兩造業已和解,已無進行假處分之必要,聲請撤銷假處分等語,經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蔡子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