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HV-113-聲-379-202410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洪黃敏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平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 國113年3月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2 26號),提起上訴(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050號),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26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聲請 訴訟救助,並以其因無資力,向法扶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其符合受扶助標準,且非顯無理由,准予 全部扶助,有該分會覆議決定通知書及委任狀可稽(見本院聲字 卷第17頁至第19頁)。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