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HV-113-聲-390-20241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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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吳碧蓉(即范秋娥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敏玉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 102年度上字第112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固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惟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12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係於 民國103年3月12日宣判,並於同年4月10日確定等情,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之記載可稽(見本院卷9頁)。聲請人遲至113年10月14日始具狀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已逾聲請期限,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何若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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