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HV-113-聲-395-202410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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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吳幼賢 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寶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消上字第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消上字第九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消上字第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 下稱系爭事件)曾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訊問4位證人,為核對轉譯人員所製作轉譯筆錄與錄音內容是否相符,以利確認該次筆錄正確性,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聲請人於113年10月17日為本件聲請,業據其敘明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