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HV-113-聲-399-202411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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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何秀珍 何正義 相 對 人 林月伶 何玉堂 何芃諭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所為之一百零三年度抗字 第一二零二號假處分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 ,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03年度抗 字第1202號裁定准許聲請人各供擔保後,相對人就其共有如該裁定附表所示不動產其中土地部分權利範圍各10萬分之129、建物部分權利範圍各3分之1部分,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在案,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無誤。茲聲請人以兩造業已調解成立,聲請撤銷假處分,有調解筆錄可稽(本院卷第5至11頁),核與首揭規定相符,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吳孟竹 法 官 楊舒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