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HV-113-聲-401-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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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258號 113年度聲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李政宏 代 理 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限期起訴聲明異 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 事聲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並就抗告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及聲請均駁回。 抗告及聲請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調查之必要。 二、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 2年度司執字第147679號執行命令扣押伊薪資財產,惟相對人未向法院提起本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聲請法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聲字第89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見112年度司聲字第890號70頁),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經原法院以113年度事聲字第22號裁定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而駁回其異議(下稱原裁定);抗告人並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下稱異議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未釋明無資力為由,裁定駁回異議裁判費訴訟救助之聲請(案列:113年度救字第63號、113年度救字第115號)。伊對原裁定提起本件抗告,並對抗告裁判費1,000元(下稱抗告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等語。聲明:廢棄原裁定,並准許抗告裁判費訴訟救助之聲請云云。 三、查抗告人就異議裁判費、抗告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均未提 出任何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供原法院及本院參酌,依前揭說明,抗告人對異議裁判費、抗告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均難准許。是抗告意旨就抗告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案列: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01號),並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案列: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258號),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及聲請均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旻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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