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HV-113-聲-402-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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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黃鳴淑 法定代理人 黃昔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楊玫芳即私立三民護理之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112年度訴字第2853號判決提起上訴,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起訴時已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救字第20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有該卷宗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原審准許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上訴。從而,聲請人於本院提起上訴復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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