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HV-113-聲-404-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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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張淑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苡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 上字第15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5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國 113年4月22日、同年6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同年8月27日言詞辯 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5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 當事人,其以核對筆錄內容為由,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見本件聲字卷第1頁),已敘明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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