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HV-113-聲-406-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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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謝淑瑤 曾健倫 孔振蕊        共同送達代收人 熊尚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人物國際傳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 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一一○年度抗字 第八七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大人物國際傳播 有限公司、林峻宏、蘇奕融、華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賴怡宏、潘信興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以110年度抗字第879號裁定准許在案(見本院卷第29至33頁)。茲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裁定,揆諸首揭規定,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盧軍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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