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HV-113-聲-408-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黃春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永昌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 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永昌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未據繳納聲 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馬傲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孟和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