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HV-113-聲-408-202411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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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黃春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永昌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 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永昌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未據繳納聲 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馬傲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