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HV-113-聲-413-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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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瑞興工程行即黃鐘瑱            送達代收人 林真瑜 相 對 人 頤童幼教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所為之109年度抗字第398號假扣押 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 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6日以109年度抗字第398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30頁)。茲聲請人以其業與相對人和解,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陳蒨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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