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PHV-113-聲-423-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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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唐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113年度上字第34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三四四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一一三年八月一日、一一三年 八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確認於本院113年度上字第344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當庭陳述內容,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首揭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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