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HV-113-聲-426-202411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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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范也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AW000-H111688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113年度簡易字第11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簡易字第一一三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即明。 二、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簡易字第1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以核對筆錄內容為由,聲請准許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翁儀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