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HV-113-聲-427-202411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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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王秋郎 吳璟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寒舍餐旅管理5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113年度消上字第1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 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或指揮訴訟欠當,或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法官就發現真實認有必要之證據依職權為調查,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35號裁定意旨參照)。且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消上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 下稱本案訴訟)之受命法官於民國113年8月29日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未詢問討論任何爭執與調查證據,就要求被害人以50萬元和解,否則將可能分文未獲,顯有預判之情,違反法官客觀中立公平公正聽審原則;且旋即於不到1小時內終結本案之準備程序,草率結案,足認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迴避參與審理本案等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受命法官迴避。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迴避之原因,核屬受命法官指揮訴訟 程序之試行和解、調查證據等職權行使之範疇,為承審法官訴訟指揮權之行使,客觀上不足以認該法官有何令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聲請人主觀臆測該法官審理過程有偏頗之虞,聲請該法官迴避,自於法不合。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本案訴訟之受命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客觀事實,依上開說明,尚不得僅憑聲請人之主觀臆測,及不服受命法官就訴訟程序之指揮與調查證據,即認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聲請人聲請本案訴訟之受命法官迴避,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所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蔡子琪 法 官 陳雯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