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HV-113-聲-434-20241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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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段嘉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世紀長虹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113年度上字第604號),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六○四號請求撤銷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準備程序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604號請求撤銷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聲請人記載之113年10月16日為變更前原定期日,應屬誤載)第一次開庭時有許多對話沒聽清楚,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之當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本案 訴訟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113年10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宋泓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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