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HV-113-聲-435-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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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段嘉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紀瓖庭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13年度上字第57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5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另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伊原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未告知民國113年9月 20日第一次開庭期日,經伊詢問又表示未開庭,嚴重影響伊權益,伊已解除委任,將另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了解該次開庭內容為由,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上字第5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見本院卷第5頁)。經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為本件聲請,業據敘明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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