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HV-113-聲-437-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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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廖美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15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1條 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係對於原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50號判決提起上訴,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在原法院即已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以113年度救字第10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有該卷宗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原審准許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上訴。從而,聲請人於本院提起上訴復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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