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HV-113-聲-440-202411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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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王秋郎 吳璟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消上字第17號),聲請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消上字第17號訴訟事件聲請法 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珮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