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HV-113-聲-444-20241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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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王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興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上字第四一三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六日、一一二年八月七日、一一二年 十一月十七日、一一三年八月九日準備程序期日及一一三年九月 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   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2年度上字第413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之被上訴人,因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16日、112年8月7日、112年11月17日、113年8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對聲請人均有諸多涉及人身攻擊之不實言論,筆錄未完整記載,為保全證據供日後其他訴訟之用,聲請交付錄音光碟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之4條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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