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HV-113-聲-444-202411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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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王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興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上字第四一三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六日、一一二年八月七日、一一二年 十一月十七日、一一三年八月九日準備程序期日及一一三年九月 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 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2年度上字第413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之被上訴人,因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16日、112年8月7日、112年11月17日、113年8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對聲請人均有諸多涉及人身攻擊之不實言論,筆錄未完整記載,為保全證據供日後其他訴訟之用,聲請交付錄音光碟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之4條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