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HV-113-聲-446-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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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思源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 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1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上易字第六一九號代位請求分割 遺產事件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吳思源就訴外人段博凱對被繼承人吳 粘時抵押債權發生原因陳述諸多內容筆錄不及記載,有調閱民國113年11月11日期日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乃聲請交付該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19號代位請求分 割遺產事件之被上訴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於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爰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吳孟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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