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HV-113-聲-450-202411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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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賴宏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 記事件(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3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即明。又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成立訴訟上和解之當事人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自應於和解成立後6個月內為之。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110年 度重上字第538號),兩造業於民國111年3月29日達成和解 並製作和解筆錄,有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和解筆錄 可參(見本院卷第5至9頁)。惟聲請人遲至113年11月15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上開案件本審歷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期,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呂綺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