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HV-113-聲-454-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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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杜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113年度金上字第2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金上字第二三號損害賠償事件之 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3年度金上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事件( 下稱本案訴訟)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兩造對話內容與筆錄內容有不同之處,故聲請准予交付該次法庭錄音光碟以核對筆錄內容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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