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HV-113-聲-457-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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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周皓琳 代 理 人 郭登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慶如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13 年度上字第53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五三五號請求返還借款等事 件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535號請求返還借款 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上訴人,因對系爭事件民國113年9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內容有疑義,有確認陳述內容之必要,為維護伊法律上利益,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交付該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林伊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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