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PHV-113-聲-460-202412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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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陳文才 代 理 人 許佳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涂勝語間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72號清償 借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72號事件中華民國113年8 月6日、同年9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同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明定。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二、聲請意旨以:為確認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本件全部庭期之 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當事人,該事件確於民國113年8月6日、同年9月24日行準備程序、同年10月23日行言詞辯論。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復無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之情形,其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