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HV-113-聲-461-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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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段嘉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紀長虹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交付資料事件( 113年度上字第101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內容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庭期開庭,聲請燒錄該 期日全程開庭錄音光碟及全案一審全部開庭錄音錄影檔等語。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規定。 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前述法庭錄音光碟,惟未敘明有何 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需聲請該庭期錄音內容之理由,爰依上開說明,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予以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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