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HV-113-聲-461-20250103-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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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段嘉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世紀長虹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交付資料等事 件(113年度上字第101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017號請求交付資料等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時 ,身體虛弱、精神不濟,律師剛受委任而不瞭解案情,並無發言,無法維護伊法律上利益或主張,且尚有法院諭知要補正之事項,擔心有所遺漏,爰聲請交付該日開庭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017號請求交付資料等事件之當事人,其為明瞭本院113年11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至聲請人聲請交付該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法庭錄影云云,然按 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家事及少年事件於法院內或其他法規規定之處所開庭時,應予錄音,其他案(事)件有必要錄音時,亦同;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法庭內之錄影,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並命記明於筆錄,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第1項、第3項及第7條亦有明定。是以法院審理民事事件時,固應予以錄音,惟於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應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視情形於必要時指揮實施之,並命記明於筆錄,倘未經前開程序,當事人自無從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查,本院113年11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並無必要而未予錄影,有該日筆錄足稽,是聲請人聲請交付該日法庭錄影光碟云云,核屬無據。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