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HV-113-聲-461-20250103-3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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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段嘉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世紀長虹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交付資料等事 件(113年度上字第101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96號請求交 付資料等事件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部分,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再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所明文。又司法院訂頒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3條規定: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 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2年度訴 字第3096號事件全部期日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係由新北地院錄音及保存,且本件核無注意事項第3條但書前段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新北地院受理為宜。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聲請裁定移送新北地院。至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法庭錄音錄影光碟部分,則由本院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