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PHV-113-聲-467-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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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張文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強 制法拍聲請再審事件,第三次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惟案件如已終結者,其聲請即無實益。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撤銷強制法拍聲請再審事件(案列:113年度聲再字第106號,下稱本案事件),第3次聲請訴訟救助。惟本案事件因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裁定駁回。是本案事件既已終結,其第3次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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