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HV-113-聲-472-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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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林光清 即 債權 人 代 理 人 馮聖中律師 相 對 人 孫瑞芬 即 債務 人 代 理 人 陳守煌律師 陳致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111年度抗字第583號),債權人 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八日所為一一一年度抗字第五八 三號裁定准予假扣押部分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 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以111年度抗字第583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見本院卷第19-23頁)。嗣聲請人以兩造已達成和解為由,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經相對人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3、11頁),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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