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HV-113-聲-472-202412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林光清 即 債權 人 代 理 人 馮聖中律師 相 對 人 孫瑞芬 即 債務 人 代 理 人 陳守煌律師 陳致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111年度抗字第583號),債權人 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八日所為一一一年度抗字第五八 三號裁定准予假扣押部分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 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以111年度抗字第583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見本院卷第19-23頁)。嗣聲請人以兩造已達成和解為由,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經相對人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3、11頁),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