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PHV-113-聲-477-202412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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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曾正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建宏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 113年度上易字第27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三號請求返還買賣 價金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三 日、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期日及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九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73號請求返還買賣價 金等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73號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同年9月23日、同年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及同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徐淑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