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HV-113-聲-484-202412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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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張文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 銷強制法拍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本院113年 度上易字第40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 11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當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惟案件如已終結者,其聲請即無實益。 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 銷強制法拍聲請再審之訴事件(113年度再易字第118號,下稱本案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本案事件因再審之訴不合法,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裁定駁回。是本案事件既已終結,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