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HV-113-聲-489-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賈志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澐樺律師 許兆慶律師 複 代理人 翁嘉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重上字第六二九號請求遷讓房屋 等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立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29號請 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之當事人,為釐清兩造就該事件於歷次開庭之事實及法律上具體陳述,俾維護聲請人擬定後續訴訟策略及攻防以為上訴救濟等法律上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本院上開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29號請求遷讓房 屋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王唯怡 附表: 編號 日期 庭別 1 112年9月8日 準備程序 2 113年3月8日 同上 3 113年4月16日 同上 4 113年5月17日 同上 5 113年6月25日 同上 6 113年7月26日 同上 7 113年8月30日 同上 8 113年11月6日 言詞辯論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于 誠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