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HV-113-聲-494-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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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曾義超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 相 對 人 三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義松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105年度抗字第1750號假扣押裁定 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財產 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以105年度抗字第175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茲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該假扣押裁定,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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