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HV-113-訴易-62-20250106-1

字號

訴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易字第62號 原 告 張致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許仕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3年度附民字第319號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逾新臺幣50萬元本息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法院依同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應以刑事判決認定有罪之犯罪事實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於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29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 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許仕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附民卷第3頁),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被告固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296號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有罪,但該判決認定被告詐騙原告所得僅50萬元,此觀系爭刑案判決(見本院卷第13、18頁)可明,原告請求逾50萬元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依前開一之說明,仍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序之欠缺。經核,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且經第二審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請求逾50萬元本息部分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秋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