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HV-113-訴-18-20241114-5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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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號 附帶上訴人 陳昱瑋 附帶被上訴人 連千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8月21日本院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8號)提起第三審 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此為民事 訴訟法第473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附帶被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依前開規定,應不得為附帶上訴。是附帶上訴人對之提起附帶上訴,自屬於法不合。其附帶上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莫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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