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HV-113-訴-30-2024120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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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號 原 告 陳明聲 被 告 蘇泓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1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號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 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之記 載,應更正為「民國112年11月1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蘇泓叡不得抗告。 陳明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