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PHV-113-醫上-9-20241008-1
字號
醫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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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徐海萍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國川、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11年度醫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第 二審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醫字第32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8萬6,079元,有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內容(見本院卷第19頁)可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6,486元,迄未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3年7月26日以113年度聲字第239號裁定聲請駁回在案。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第二審裁判費13萬6,48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