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HV-113-醫再易-3-20241231-1
字號
醫再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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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黃僈芛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蕭慕琦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 月22日本院113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6,350元 ,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潘曉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