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HV-113-醫再-4-20241023-1

字號

醫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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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邵曰道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簡榮生、曾令民、臺北榮民總醫院間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112年度 醫再更一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1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3,923元,未據再 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期未補正,即以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吳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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