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HV-113-重上更一-133-20250319-1

字號

重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1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梁均廷律師 被上訴人 A2(原名A2即A2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年7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08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上訴人負 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5年間,基於建置成本及收益最大 化考量,將投資之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分成3電廠設置,除1廠、2廠(下依序稱系爭1號、系爭2號電廠)分別以伊及法定代理人A1名義申請設備登記外,另借用被上訴人之名義,申請編號FIN105-PV0919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下稱系爭3號電廠,與系爭1、2號電廠合稱為稱系爭電廠)之登記,獲經濟部能源署(原名經濟部能源局,下稱能源署)同意備案,並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下稱台電公司)簽訂電能購售契約,由台電公司按月給付購電費。伊已終止兩造間系爭借名契約,自得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3號電廠及系爭借名契約終止後所受領之購電費等情。爰依民法第179條、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交付系爭3號電廠並向能源署申請辦理設備名義人移轉登記予伊,及給付伊新臺幣(下同)187萬1,338元本息,並自108年12月23日起至系爭3號電廠移轉登記予伊之時止,按月將系爭3號電廠每月收取之購電費給付予伊之判決。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將系爭3號電廠交付予上訴人,並向能源署辦理將系爭3號電廠設備登記名義人移轉予上訴人。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87萬1,338元,其中41萬6,246元自107年6月22日起,其中145萬5,092元自109年3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108年12月23日起至將系爭3號電廠向能源署辦理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時止,按月將該設備每月所收取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電費給付予上訴人。㈣就上開聲明第三項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至上訴人就其餘請求部分,經本院前審判決駁回,未提起第三審上訴,業已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另於前審追加之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則業於本院捨棄,見本院更一卷第356頁)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自102年間起與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A1 交往,並於103年間為其生下一子,系爭3號電廠乃A1代表上訴人贈與伊,伊為系爭3號電廠之所有權人,該電廠之租金、房屋稅及保險費均由伊繳納,自台電公司收受之購電費亦由伊支配使用,並非不當得利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更一卷第188頁,並由本院依相關 卷證為部分文字修正):  ㈠上訴人公司為其法定代理人A1(英文姓名為○○○)所獨資設立 。  ㈡上訴人於105年3月4日分別以上訴人、A1及A2名義,與訴外人 李東曉就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鄉○○路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簽訂「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裝置場所租賃合約書」(下稱租賃合約書),其中上訴人與李東曉簽訂之租賃合約書有辦理公證,其餘2份租賃合約書則未辦理公證。  ㈢系爭3號電廠係以A2名義申請登記,能源署於105年5月11日以 能技字第10500075490號函同意以A2名義在系爭建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於106年3月23日以能技字第10600052870號函同意設備登記在案。上開發電設備於106年3月23日由「A2」移轉登記予「A2企業社」。  ㈣上訴人於106年8月24日代「A2企業社」向能源署申請將系爭3 號電廠移轉予上訴人,能源署於106年9月13日回函同意。被上訴人於106年9月26日發函能源署聲明其未同意辦理上開移轉申請等語,嗣能源署以107年2月21日能技字第10704066860號函撤銷同意移轉系爭3號電廠之處分後,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74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220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㈤A1於106年3月14日將系爭2號電廠移轉予上訴人,並於同年4 月12日發函台電屏東營業處,申請將系爭2號電廠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移轉予上訴人。  ㈥被上訴人於105年11月8日起至107年5月24日止(共18.5個月 ),已收取購電費合計223萬6,713元。於107年5月25日至108年12月22日已收取購電費合計145萬5,092元。  ㈦A1因私自辦理移轉系爭3號電廠予上訴人之行為,經原法院10 8年度訴字第776號、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44號刑事判決認定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A1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536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另案偽造文書案件)。  ㈧屏東縣政府已於112年5月18日以屏府城工字第11218688800號 函廢止「A2企業社」之商業登記。 四、本院判斷:  ㈠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 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條定有明文。次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529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民事判決意旨足參。本件上訴人主張將其所有之系爭3號電廠借名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乙節,既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自應由上訴人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A1前於102年間與被上訴人發生婚外情 ,進而交往同居,2人相差24歲,並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A3(於000年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子、○○○),A1已於同年7月24日認領A子,斯時A1為56歲;而被上訴人於2人交往前,曾於100年12月28日育有未成年子女A4(真實姓名詳卷,下稱B子);又A1另案以其於104年間以買賣為原因,登記與被上訴人共有(2人應有部分各1/2)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5樓房地(下稱百利房地),乃借名登記應有部分1/2在被上訴人名下為由,對被上訴人提起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之訴,業經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64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83號民事判決(下稱另案返還房地事件)A1勝訴確定在案等情,為兩造均不否認,並有被上訴人與A1之戶籍資料、另案偽造文書案件二、三審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329號民事裁定、另案返還房地事件二、三審民事判決等在卷可稽(見本院更一卷第89至105、157至180、349、351、363至376頁)。  ㈢次查,上訴人於105年3月4日分別以上訴人、A1及A2名義,與 李東曉就系爭建物簽訂租賃合約書,已如前述;且系爭電廠之設置程序,係由上訴人處理並委託鴻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鴻元公司)向能源署辦理系爭電廠設備登記、與台電公司簽訂電能購售契約,亦由上訴人向台電公司辦理將系爭3號電廠發電設備由「A2」移轉登記予「A2即A2企業社」等情,業據證人即上訴人之員工陳玉萍於原審及鴻元公司之員工謝宛容於另案偽造文書案件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原審北院卷一第179至189頁;本院卷第107至109頁),並有租賃合約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工程承攬合約書、系爭電廠相關設備申請、能源署及台電公司之函文、電能購售契約、採購委託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移轉申請相關資料等存卷可查(見原審士院卷第34至50、56至70、73至197、401至406、410至421、434至438頁);是系爭3號電廠係由上訴人出資建造,並向能源署、台電公司以被上訴人名義申辦相關發電設備登記、電能購售程序之事實,固堪認定。  ㈣惟觀之卷附A1與被上訴人間之對話紀錄,A1先後於106年7月2 7日、同年8月8日、同年9月27日、同年10月31日、同年11月1日、同年12月8日對被上訴人稱:「買房子給妳一半,還『送妳一個電廠』收電費,就是要讓妳安心,老來有靠」「當初我是抱著照顧親人的想法,『給妳房子,電廠』,求的就是在我死後,妳和○○○不要為生活讀書煩惱」、「如果不是妳一直欺騙我,我為什麼會把『給妳的東西(指系爭3號電廠)』拿回來???妳做得太超過了…」、「我當初跟妳講說,妳並沒有開口要這些東西(指系爭3號電廠),是我自己要『給妳』的,我就是要給妳保障,…我說過了,這些東西都不是妳跟我開口的,是我自己心甘情願要『給妳』的,對不對?我也就是考慮到我年紀大你那麼多,我一定是比妳早走的」、「妳能夠照顧(指A子)嗎?啊?也不過就是靠那個電廠,電廠還是我『給妳』的」等語(見附表編號7、9、13、14、17所示對話紀錄)。復參以A1與被上訴人於103至106年期間交往同居在百利房地,2人相差24歲,A1與A子更相差56歲,已如前述,是被上訴人主張A1為保障其與A子於A1死亡後得維持生活,已將系爭3號電廠贈與其等語,應堪採憑。又細繹如附表編號2、7、11、12、18所示對話紀錄,可知A1將系爭3號電廠贈與被上訴人後,因事後發現被上訴人先前曾結婚生子(即B子),且被上訴人欲使其另名未成年子女B子與A子共同居住在百利房地,A1自覺受騙,不欲與其無血緣關係之B子分享A子之利益,遂要求被上訴人出養B子,並將其先前贈與被上訴人之財產均信託予A子,被上訴人卻不願配合辦理,A1心有不甘而欲收回贈與物,遂擅自將系爭3號電廠之登記名義人移轉登記予上訴人等情,足徵A1應已將系爭3號電廠及所衍生之收入均終局贈與被上訴人,此觀上開對話紀錄及附表編號11中,A1要求被上訴人將系爭3號電廠信託予B子甚明。  ㈤上訴人公司係由A1獨資設立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是A1應 具有全權處分上訴人公司名下財產之權利。又證人陳玉萍於原審具結證稱:A1指示要將系爭電廠分為系爭1、2、3號廠,其中將系爭3號電廠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嗣為了節稅,指示伊將系爭3號電廠移轉到「A2企業社」法人名下;台電公司之購電通知單上有記載,是在收到發票次日起7日內匯把款項匯到指定帳戶,系爭3號電廠之電費都是由被上訴人收取等語(見原審北院卷一第179、188、189頁);且上訴人於本院自承:於本件終止借名登記前,A1以系爭3號電廠之電費收益作為其與被上訴人、A子之家庭生活費用開支,上訴人於上開期間並未向被上訴人請求交付系爭3號電廠之電費收益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357、358頁),準此,A1既為上訴人公司之唯一股東,自得代表上訴人將其出資所有之系爭3號電廠及所衍生之電費收入均贈與被上訴人,上訴人徒以系爭3號電廠係由其規劃出資興建、辦理能源署設備登記、台電公司購電程序等為由,主張其為系爭3號電廠之實質權利人,伊並未將系爭3號電廠贈與被上訴人云云,尚不足取。  ㈥上訴人辯稱:系爭3號電廠之押標金係由伊支出,並由伊保管 系爭3號電廠原登記名義人「A2企業社」之大小章,被上訴人未曾對伊或鴻元公司為任何委託指示,被上訴人未曾管理使用系爭3號電廠,自非該電廠之實質權利人等語。本件被上訴人自承:系爭3號電廠之押標金60萬元已由上訴人取回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358頁),並有被上訴人與A1間如附表編號1所示對話紀錄可證,然系爭3號電廠之押標金60萬元僅係發電廠之出資款項,與系爭3號電廠乃二不同之動產,尚難以被上訴人有將上開押標金返還予上訴人,遽認A1未代表上訴人將系爭3號電廠及衍生之電費收入贈與被上訴人。參以台電公司定期給付系爭3號電廠之購電費,均係匯入被上訴人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而系爭帳戶係由被上訴人管理等情,為上訴人所不爭(見本院更一卷第358頁);且被上訴人主張伊自行收取系爭3號電廠之購電費,並繳納系爭3號電廠之租金、保險費、稅賦等語,核與A1於另案偽造文書案件偵查中供稱:系爭帳戶之存摺、印章均是由被上訴人保管;電費是匯到系爭帳戶,租金、保險費、稅金等必須由系爭帳戶支出,系爭3號電廠之購電費用還包括被上訴人之生活費,扣除以後之金額如何運用,伊不會向被上訴人過問等語相符(見本院更一卷第168頁);復有被上訴人與A1間如附表編號4、5、6、8、9、10、13所示對話紀錄可證。綜上可知,系爭3號電廠之租金、房屋稅、保險費等費用,均係由被上訴人負責繳納,而台電公司給付系爭3號電廠之購電費亦係匯入系爭帳戶,由被上訴人全權支配使用,足徵系爭3號電廠之使用收益權自始即歸屬被上訴人所有,而依經驗法則判斷,倘上訴人為系爭3號電廠借名之實質權利人,為何其未掌控、保管台電公司匯入購電費之系爭帳戶,再由上訴人或A1撥款予被上訴人作為生活費用?為何非由上訴人負擔系爭3號電廠之租金、保險費、房屋稅等營運成本?是上訴人抗辯:系爭3號電廠由伊全權管理,被上訴人完全未參與系爭3號電廠之運作云云,顯與事實不符。雖「A2企業社」之大小章係由上訴人保管,被上訴人亦未曾修繕維護系爭3號電廠,此為被上訴人所不爭,然觀之如附表編號3、15所示對話紀錄,A1對被上訴人稱:「以後都是寄到公司,我會拍照傳給妳,台電匯款直接給妳,保險公司那邊也是公司地址,便於我們統一管理」、「本來我們大家,妳也有這個想法,我也有這個美意,說實在的,我就幫妳管理這個(指系爭3號電廠),有多少錢我都幫妳先付了,…人在福中都不知福,我幫妳付了多少你那電廠的成本,妳都不知道,…妳以為這麼簡單呀!一個電廠蓋了他媽的就丟在那邊,然後每個月幫你媽生電」,可徵A1基於與被上訴人之同居男女情誼,應已同意受託由其或獨資經營之上訴人公司替被上訴人辦理修繕維護系爭3號電廠,並替上訴人保管「A2企業社」之大小章,以協助被上訴人開立發票等帳務事宜向台電公司請領購電費。被上訴人於另案偽造文書案件及本院稱:伊與A1最初感情很好,伊信任A1,遂由上訴人保管「A2企業社」之大小章,且每月收到之購電費用要扣掉7%給房東當租金,伊不會算、也不會開發票,所以是由創譜公司之陳玉萍幫忙開發票,之後台電公司才會匯款到伊名下之系爭帳戶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166、167頁),應堪採信。被上訴人徒以系爭3號電廠之押標金係由其支出,並保管「A2企業社」之大小章,及有修繕維護系爭3號電廠為由,抗辯其為系爭3號電廠之借名實質權利人云云,亦不足取。  ㈦證人陳玉萍於原審雖證稱:系爭3號電廠是借名登記在被上訴 人名下等語(見原審北院卷一第179頁);證人謝宛容於另案偽造文書案件偵查中亦證稱:當時伊等幫客戶(指上訴人)評估要怎麼設計比較好,有建議上訴人以三個名義人申請,而系爭電廠之設立名義人是上訴人去找的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107頁)。惟查,上訴人自承:因A1與被上訴人當時為同居男女朋友,A1在徵求被上訴人同意後,出具被上訴人名義供伊設立系爭3號電廠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357頁),顯見係由被上訴人與A1討論並決定如何辦理系爭3號電廠之設備登記,而證人陳玉萍、謝宛容既未參與上開討論過程,又僅接受A1之指示,未曾與被上訴人接觸,就此A1與被上訴人間之私密內部意思形成行為,自難期明瞭A1指示將系爭3號電廠以被上訴人名義為設備登記之緣由,是證人陳玉萍、謝宛容徒憑上開外部形式之申設過程所為借名登記之主觀意見判斷,尚不足逕採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㈧上訴人雖辯稱:另案返還房地事件中,被上訴人曾提出其與A 1間「當初我抱著照顧親人的想法,給妳房子,求的就是在我死後…」、「我曾經這麼相信妳,買房子給妳一半,就是要讓妳安心,老來有靠」之對話紀錄,A1於上開對話中提及將百利房地及系爭3號電廠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之緣由,而另案返還房地事件已認定百利房地應有部分1/2乃A1借名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之不動產,並判命被上訴人應將百利房地上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A1,故本件應為相同之認定等語。然觀之另案返還房地事件第二、三審判決係認定:系爭房地為A1出資購買,並由其保管所有權狀及實質掌理支配處分,為利於以父母每年贈與免稅額度內逐年移轉系爭房地應有部分予兩造之子,乃將系爭房地應有部分1/2 借名登記為被上訴人名義所有,並無贈與被上訴人之意思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89至105頁),上開判決與本件由被上訴人實質使用收益系爭3號電廠之購電費收入之原因事實顯然不同,自無從比附援引。上訴人抗辯本件應與另案返還房地事件為相同之認定云云,洵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未能證明系爭3號電廠為其借名登記予被 上訴人名下,則其主張終止系爭3號電廠之借名登記關係,並依民法第179條或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交付系爭3號電廠,並向能源署將系爭3號電廠設備登記名義人移轉予其;及依民法第179條、第246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87萬1,338元,其中41萬6,246元自107年6月22日起,其中145萬5,092元自109年3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108年12月23日起至將系爭3號電廠向能源署辦理移轉登記予其之時止,按月將該設備每月所收取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電費給付予其,均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蕙心               附表(被上訴人與A1間之對話內容) 編號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摘  要 (「李」指A1,「賴」指被上訴人)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106/1/9 李:這幾天請查一下妳的戶頭,屏東廠能源局的設備   登記已完核,有一筆60萬的押標金會退回妳的戶   頭。 賴:喔…反正是你的錢,你決定吧!看是匯款給你,   還是領給你,再告訴我吧! 原審北院卷一第116、118頁 2 106/5/5 李:再跟妳明講好了紿妳的一切,我是可以一樣一樣   拿回來的,○○○也一樣,只要我的心一橫,是   沒有什麼事辦不到的,不要怪我沒有先提醒妳。 原審北院卷一第334頁 3 106/6/23 李:以後(電費單子)都是寄到公司,我會拍照傳給   妳,台電匯款直接給妳,保險公司那邊也是公司   地址,便於我們統一管理 原審北院卷三第59頁 4 106/7/3 (A1傳送富邦產險保險費繳費通知單照片予被上訴人) 李:這是妳電廠的保費,月底前繳就好 原審北院卷二第123頁之Line對話紀錄 5 106/7/26 李:妳上次李東曉的房屋稅繳了沒?星期五要繳電廠   的保險費喔! 賴:喔…會記住的。 原審北院卷一第392頁 6 106/7/14 (被上訴人傳送存款入帳通知予A1) 李:匯$10270租金,妳又可以買很多東西了,開心   嗎? 賴:…剛剛匯款過去了,有需要的就會買啦 原審北院卷一第354、356頁之Line對話紀錄 7 106/7/27 (A1與被上訴人討論被上訴人去新莊探望B子乙 事) 李:我現在如驚弓之鳥,妳騙了我多少次?連電話也   不接不回…我曾經這麼相信妳,買房子給妳一   半,還送妳一個電廠收電費,就是要讓妳安心,   老來有靠,而當妳擁有這一切後,就告訴我一切   真象,還一付有恃無恐的樣子,我素我行,我最   在意的事,沒有一件少做的,妳的良心何在?妳   們做任何事有沒有考慮我的感受…從今以後,我   不論做任何事,妳都沒有一點點權利抱怨,妳的   所作所為已經讓妳失去任何資格了… 原審北院卷一第486頁之Line對話紀錄 8 106/8/4 賴:這一期的電費怎麼那麼久,家裡一堆費用要繳 李:昨天收到了,下週會入帳,妳應該要節省一點了 賴:以後收到拍照給我看一下吧! 李:南部的網路很爛,早就拍照給妳,就是傳不過去 原審北院卷一第360頁之Line對話紀錄 9 106/8/8 李:這個禮拜妳會收到18萬以上的電費,不用再盯我   了,台電有台電的作業程序,我們上週就收到電   費單也立刻寄發票給台電,他們很準時,一週內   一定將款項匯入妳帳上。 賴:小孩(指B子)的出養,這兩天就送法院了,他們   那邊辦,比我還快,你是想走一條什麼樣的路   呢? 李:當初我是抱著照顧親人的想法,給妳房子,電   廠,求的就是在我死後,妳和○○○(指)A子不   要為生活讀書煩惱,而這段時間妳不斷的欺騙   我…妳真的也沒有任何權力跟我要求什麼了,我   給妳的早就遠超過妳該擁有的了 原審北院卷一第366頁之Line對話紀錄 10 106/9/5 李:如有收到電費,請匯$8439給李東曉 賴:你都沒有拍照給我看 李:妳不是都會收到中信的入款通知嗎? 賴:以後收到台電的單子也拍給我看吧!上次就跟你   說過了 (A1傳送發票照片予被上訴人) 李:這是我們開給台電的發票,妳不用擔心 賴:以後給我看台電寄那張吧!內容比較詳細,我可   看是幾號結的電費,發票就是總額而已,總額我   中信會通知我 李:妳收到中信的通知嗎? 賴:沒有 李:那就不要匯給李東曉,應該快進來,妳留意一下 賴:是今天嗎?還是什麼時候呀? (A1傳送台電再生能源電費通知單予被上訴人) 李:不會是今天,看看這禮拜會不會到 賴:我就是想看下次抄表的時間,才知道下次什麼時   候有錢呀!呵呵~發票上面只有總額,我看中信   就知道了,呵呵 李:我的公司和我是一樣的,誠實 原審北院卷二第133、135頁之Line對話紀錄 11 106/9/24 (A1與被上訴人討論小孩事情) 李:懂不懂?那不好意思,妳手上的東西,只要是我   給妳的,不是我給妳的那你自己留著無所謂,我   給妳的通通信託給○○○(指A子),沒得商量   的,就是這樣子做。… 賴:像我很感謝比如說你給我那個電廠,你給我百   利的一半,這我都很感謝你 李:感謝有甚麼用? 賴:你給我這些零用錢甚麼的,我都很感謝你 李:感謝有甚麼用? 賴:可是這也變成你威脅我,恐嚇我的工具了,你知   道嗎? 李:怎麼會是恐嚇妳的工具呢? 賴:這現在反而讓我覺得很可怕,你下個月就沒電費   了,那這個百利我就法拍呀!幹嘛,這不叫威脅   嗎,這就是呀! 李:我在跟妳講這不是威脅,威脅是...只是講而不會   發生不會做的事,這是一定會做的事情。… 賴:你送給我的那些東西,現在反而變成我的壓力   了,不是嗎? 李:這是妳該做的事情,哪怕是我今天不開口妳也該   做的事情。…妳怎麼好意思收兒子(指A子)的東   西,妳怎麼可以動用兒子戶頭裡面的60萬,我請   問妳,我就問妳這些就好了,這是一個母親應該   做的事情嗎? 賴:…光電廠和房子現在就是我的壓力了,你覺得你   不甘心吧…你想一樣一樣拿回去。 李:本來就是呀!妳騙來的,是不是妳騙來的,在認   識我以前生了兩個孩子沒人知道,鬼知道,我還   當真,把妳當寶貝一樣,一樣一樣東西送給妳。   妳現在穿幫了,對不對。…妳不講早晚也會穿   幫,…我這些東西收回來是給我自己嗎?我也不過叫你去辦個信託給○○○,給李○○,不是要妳還給我A1,…妳還可以保有這個直到你死的那一天,我不要任何人…除了李○○之外任何人得到這個部分,不管多少,沒有人能夠得到,我只是要這個,…我叫妳信託給○○○,妳分得清楚這個差別嗎? 賴:你電廠也是一樣呀!你不是說你下個月就收不到   電費,這也是一種呀! 李:電廠那不用說了,那是妳自己講的,對不對?妳   知道我甚麼時候開始辦的嗎?就是妳上禮拜天我   打羽毛球的時候,妳說妳就是老闆嘛!妳怎麼就   怎麼辦,那我說我不給妳錢就不是老闆了嘛!   好,那我就第二天禮拜一我就叫小姐去辦呀就這   樣子嘛 賴:他去辦甚麼? 李:辦移轉呀!通通移轉回公司呀!… 賴:所以你把那個電廠,沒有我的簽名也可以移轉? 李:當然可以,怎麼不可以,對不對?… 賴:那是你以前說要送給我的耶! 李:沒有錯、沒有錯 賴:你說要送給我的東西你還要拿回去? 李:那妳以前承諾我多少事情?那妳以前承諾我多少   事情?你做到沒有?一直在那邊講妳是老闆妳是   老闆,好,每次都這樣講。… 賴:所以我沒有簽名,那個電廠就可以這樣移轉走   呀? 李:不用懷疑,妳不需要懷疑,要不然妳付錢啊,買   我們公司電廠。 賴:那本來就是你送我的東西,我幹嘛要付錢?…可   是當初是你說要送給我的呀! 李:我是沒錯,是要送妳,所有做法都是要送給妳   的,對不對?幾百萬幾百萬轉到妳戶頭,再從妳   轉回公司來,這是為什麼,就是在做金流…我給   妳這些東西是我對妳的一番心意,我考慮到我老   了,我哪天走了妳不知道。… 原審北院卷一第204至214頁之106/9/24錄音譯文 12 106/9/26 李:為了妳們,我拋棄棄子,為的就是過這種日子   嗎?現在為了妳和酒鬼(指被上訴人之前任男   友)的餘孽,我必須忍氣吞聲去接受他嗎?為了   一個毫不相干的小孩(指B子),我的親生兒子   (指A子)必須去和他分享一個母親的愛,這個小   孩還要去瓜分他的父親辛苦工作為他將來舖路,   妳對我對○○○不狠心嗎?…失去一個電廠,不   算什麼,我還可以給妳現金,照樣能讓妳過好日   子,不在妳名下安排任何資產,就是怕妳這些與   我無關的小孩來分享本完全屬於○○○的一切,   …哪知妳的這些過去,在在傷害了兒子(指A子)   的權益,更辜負了我對妳的一片真心 原審北院卷四第51、53頁 13 106/9/27 …李:妳自己繳管理費吧!妳這個月的電費單已經來   了… 賴:幹嘛?錢會入我帳戶嗎? 李:應該是下禮拜吧! 賴:你不是說我沒錢收嗎? 李:不用問,時間到後,妳就知道了 賴:你會計開發票給台電了嗎?你到底想對我做甚麼   呢?讓我沒錢嗎?把你曾經送我的東西全部拿回   去嗎?… 李:發票好像上週就開出去了。如果不是妳一直欺騙   我,我為什麼會把給妳的東西拿回來???妳做   得太超過了… 原審北院卷四第63頁之Line對話紀錄 14 106/10/31 賴:…就移轉設備這件事呀!那是我名下的東西耶!   你就這樣子自己這樣子蓋章,也沒通知我,你就   這樣把他移轉走 李:甚麼沒有蓋章 賴:而且你是八月底就辦了耶!你不覺得你對我很過   分嗎?…我只是跟你說,我就這麼一點點的保   障,就是一個設備再跟一個百利而已… 李:我當初不就是跟妳講了嗎?對不對,我當初跟妳   講說,妳並沒有開口要這些東西,是我自己要給   妳的,我就是要給妳保障,但是這一切都是發生   在妳沒有跟我講這事情之前。… 賴:我這樣沒名沒份的跟著你耶!我連最後這一點保   障你都不給我,你都要把我拿走,你不會覺得你   對我太過分了 李:那妳不過分嗎?妳騙了我一個天大的謊言,妳不   過分嗎?我說過了,這些東西都不是妳跟我開口   的,是我自己心甘情願要給妳的,對不對?我也   就是考慮到我年紀大你那麼多,我一定是比妳早   走的,我是希望,但是妳…還騙我,…妳當初就跟我講過你還有一個兒子,你要講出來的話,這球在我這邊耶… 賴:當初那個設備你是說我老了之後有所終,就這樣   子而已,有所依 。 李:就二十年嘛! 賴:你並不是說,說甚麼那是一個交換,甚麼將來給○○○,沒有,你只是說我老了之後有個依靠,這樣子而已耶! 李:我當初是這個想法呀!沒有錯呀!  原審北院卷一第222、224、228、246頁之106/10/31錄音譯文 15 106/11/1 賴:我甚至不知道原來公司大小章這麼重要,我完全   不知道,所以我以前根本不會想要跟你拿,我跟   你拿那個幹嗎?全部在你那邊你管的好好的就好   了呀!我從來沒有想 李:本來我們大家,妳也有這個想法,我也有這個美   意,說實在的,我就幫妳管理這個,有多少錢我   都幫妳先付了,妳知道這一廠(指系爭3號電廠),以後就我就不管了,妳自己付 賴:你說那甚麼記帳的每個月一千多塊那個呀? 李:這小錢,以後妳自己付,好不好,該付甚麼妳自   己付,我以後再也不管了,唉…人在福中都不知   福,我幫妳付了多少你那電廠的成本,妳都不知   道…我明年要去作維運,要去洗所有的板子,我   只能洗我那兩場的板子,你那場妳自己去弄   吧!…妳以為這麼簡單呀!一個電廠蓋了他媽的   就丟在那邊,然後每個月幫你媽生電。 原審北院卷一第248、250頁之106/11/1錄音譯文 16 106/11/18 賴:我跟你在一起的時候有多慘呀!還要自己貼補家   用耶!你的電廠那些已經是到很後來才給我的,   都已經住到這裡來的時候才給我的…我一開始跟   你在一起就是這樣嗎?一個月5萬塊都拿過耶!扣   掉蒂雅的錢,一個月2萬塊全家要用,我沒有自己   貼嗎? 李:妳不也是押寶押對呀!對不對?妳押對了 原審北院卷二第79頁之Line對話紀錄 17 106/12/8 賴:你明明沒有辦法照顧他,你為什麼不讓我好好照   顧他? 李:不用來這一套啦!妳能夠照顧嗎?啊?也不過就   是靠那個電廠(指系爭3號電廠),電廠還是我給   妳的… 原審北院卷二第93頁之Line對話紀錄 18 106/12/11 李:我每次要跟妳談兒子○○○的事情,妳就要逼我   一併要接受跟我沒有任何血緣關係的○○○(指B   子),還偷偷帶外面的兒子進我的家門,完全不   顧我的感受,我非常愛○○○,但我沒有照顧○○○的責任,妳要自己為妳的過去負責 本院前審卷一第183頁之Line對話紀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