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HV-113-重上更一-86-20241128-2

字號

重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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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6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可莉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6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 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第 三審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對本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8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揭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陳賢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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