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頂樓違建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HV-113-重上-110-20250207-2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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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10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恩典服務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玲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施麗進 訴訟代理人 施懿珊 趙文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頂樓違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 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關於「於上訴人以新臺幣壹拾捌 萬陸仟元為被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以新臺幣 伍拾伍萬伍仟伍佰陸拾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之記載,應更 正為「於被上訴人以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元為上訴人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上訴人以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伍佰陸拾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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