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頂樓違建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HV-113-重上-110-20250314-3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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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10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恩典服務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玲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施麗進 訴訟代理人 施懿珊 趙文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頂樓違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 7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4日所為判決」之 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