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HV-113-重上-225-20241218-1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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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陳雪玲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被 上訴人 許春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姝妤